首尾條文

一、內政部消防署為協助所屬港務消防隊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消防局
    (以下合稱各級消防機關)充分運用民力協助執行勤務(以下簡稱協
    勤),以減輕消防人力不足及提升整體救護效能,特訂定本指導原則
    。
十四、本指導原則未規範事項,依消防法、緊急醫療救護法、志願服務法
      等相關法令辦理。